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1-3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其中,脱贫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条件的监测对象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在自治区普通高中民族班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二)资助标准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一等为每生每年3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二等为每生每年20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三等为每生1000元,用于资助一般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高中免学杂政策
(一)免学杂范围
全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学生、监测对象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既属于库区移民子女、国贫县就读普通高中学生身份,又是脱贫户等符合免学杂费条件的学生,走高享受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
(二)资助标准
普通高中免除的学杂费,包括学费、课本费(课本费指“自治区教育厅规定的普通高中必修课教材和限定选项修课教材”)和住宿费。公办学校不得再向符合免学杂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收取这三项费用,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高于这三项费用补助标准的,可以向学生收取差额部分。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按以下标准核定: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1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20元;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含县镇)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8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108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城市学校每生每年16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9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810元;非自治区示范性普通高中的农村学校免学杂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400元,其中免学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720元,免课本费、住宿费补助标准每生每年680元。
普通高中库区移民子女等学生免学费政策
(一)免学费内容
对全区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公办普通高中的学生免除学费。对在公办学校就读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直接免学学费;对在市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库区移民子女和在原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读民办普通高中的学生,按照当地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入学补助项目
(一)资助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院校,下同)录取的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监测对象家庭儿童(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当年度被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孤儿、建档困难职工家庭学生、支出型困难低收入对象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根据录取院校的所在区域和距离远近,自治区对区内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500元,区外院校录取的贫困新生每生一次性补助1000元。